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