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大中型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