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利用举报捏造或者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