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动物保定",是指应用人力、器械或者药物来控制动物的活动,以便于采样、诊断、治疗、免疫等。
(二)"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者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者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
(四)"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五)"执业兽医",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六)"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七)"动物应激死亡",是指动物在外界环境突发改变情况下,受刺激而死亡的现象,如免疫注射疫苗引起的动物应激反应死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