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检疫、监测、检测、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