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