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之日起三日内向捕获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