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