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和建设方案,逐步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