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免疫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犬类动物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