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免疫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犬类动物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