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已修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