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后,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其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委会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