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