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活动,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问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