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规模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

开展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

其他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事项。

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