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及其转化运用给予扶持。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创新型企业,其知识产权认缴出资比例经全体股东约定认可,可提高为100%。单位以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者许可使用、转让取得收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分享收益,其收益分配比例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依法予以确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