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文明办、民政、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和协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明办。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