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