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