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