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

(二)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将安全事故信息向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