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先行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调动消防队伍。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