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完善技术推广设施,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和生产等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