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需要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