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后,当事人不按期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到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没收,对涉案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