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二章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第九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业节水灌溉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制定农业节水灌溉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计划、农业、畜牧业、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