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破坏地质环境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