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破坏地质环境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