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内从事采矿、爆破、伐木、垦荒以及不合理削坡、引排水、堆放渣石、弃土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