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现状,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