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活动,应当向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依法报批。

从事前款活动形成的总结或者活动成果的副本应当提交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