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保护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林木;

(二)猎捕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

(三)开矿、开垦、采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采集野生植物、菌类等;

(五)破坏界碑、标牌和各种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