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保护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砍伐林木;(二)猎捕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三)开矿、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四)擅自采集野生植物、菌类等;(五)破坏界碑、标牌和各种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