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多个单位承办,属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答复代表;属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