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设立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并为本届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