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