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的结果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凡月用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每五年至少测试一次。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