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