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使用自建设施取水的单位超计划取水的,对超出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取水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八倍收取。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