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污水、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