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三)在污水、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