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综合公园”是指为市或者区的居民服务,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二)“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三)“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