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政府管理的公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仍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商业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