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政府管理的公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仍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商业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