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除公园管理机构外,公园内不得增加新的驻园单位。

现有的驻园单位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驻园单位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迁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