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养护公园绿化,维护各类设施,做好环卫保洁工作:
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以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及时更换或者补设损毁、缺失的设施;
(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园内的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五)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