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