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一条已修改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