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为国家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甘薯、茶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