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