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