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5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