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