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工地应当设置清洗场地,进出车辆应当及时清洗;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