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