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